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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宗旨

促進學術交流、提昇教育品質、維護學術獨立、保障教師權益、改善教育環境、照顧會員福利為宗旨。

法源依據

  1. 教育基本法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2.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3. 教師法第26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 跨區 (鄉、 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4. 教師法第37條: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本會任務

  1. 推行學術活動,促進學術交流,舉辦各項研討會。
  2. 對校內師生及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事項, 發揮溝通、諮商及協調功能。
  3. 提供校務改進諮詢意見。
  4. 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福利。
  5. 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6.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事業自主權。
  7.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8. 制訂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9.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 法定組織。
  10.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歷史發展

  • 前身為成功大學教師聯誼會
  • 86年依法成立成功大學教師會

歷來參與貢獻

  • 成大教師升等程序保障
  • 校園議題參與發聲
  • 教師權益維護
  • 教師福利爭取

校務參與

教師會為法定學校教師代表團體,依其法定地位,就相關學校會議,得依法指派代表或推舉代表出席。

  • 校教評委員會
  • 校務會議委員會
  •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安心就學濟助管理委員會
  • 性別平等審議委員會
  • 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院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