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3 第十五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一 、開會時間:民國103年7月3日(星期四)中午12時整。
二 、開會地點:成功大學教師會會議室(教官大樓一樓長青聯誼會中心)
三 、主 持 人:理事長邵揮洲。 紀錄:俞麗娟。
四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 、主席致詞:(略)
六 、報告事項:(略)
七 、討論提案:
(一)案號:第一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組織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條
說明:
原條文: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
察機構;各項委員會執行各項特殊業務。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
。
修正後: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
察機構;各項委員會執行各項特殊業務。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
。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號:第二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依據本會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第三號案由組織章程
第三章第十六條異動
說明:
原條文: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
、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
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後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
之。理事、監事不得由學校行政主管擔任。
修正後: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
、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
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後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
之。理事、監事不得由學校行政主管擔任,惟兼任院及系、所、科學術行政主管者不在此限,其名額不
得超過理監事各總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兼任理事長。
辦法:經參酌台南市政府103年5月28日南市社團字第1030471157號核復事項(五),
經本會共同討論後,認為依據教師法立法意旨教師會應保持一定程度相對於校方之中立性,故決議通過
修正條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號:第三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組織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說明:
原條文: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
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
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修正後: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
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
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八 、臨時動議及交換意見:
九 、散會:同日下午14時00分。
一 、開會時間:民國103年7月3日(星期四)中午12時整。
二 、開會地點:成功大學教師會會議室(教官大樓一樓長青聯誼會中心)
三 、主 持 人:理事長邵揮洲。 紀錄:俞麗娟。
四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 、主席致詞:(略)
六 、報告事項:(略)
七 、討論提案:
(一)案號:第一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組織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條
說明:
原條文: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
察機構;各項委員會執行各項特殊業務。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
。
修正後: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
察機構;各項委員會執行各項特殊業務。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
。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號:第二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依據本會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第三號案由組織章程
第三章第十六條異動
說明:
原條文: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
、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
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後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
之。理事、監事不得由學校行政主管擔任。
修正後: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
、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
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後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
之。理事、監事不得由學校行政主管擔任,惟兼任院及系、所、科學術行政主管者不在此限,其名額不
得超過理監事各總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兼任理事長。
辦法:經參酌台南市政府103年5月28日南市社團字第1030471157號核復事項(五),
經本會共同討論後,認為依據教師法立法意旨教師會應保持一定程度相對於校方之中立性,故決議通過
修正條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號:第三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組織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說明:
原條文: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
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
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修正後: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
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
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八 、臨時動議及交換意見:
九 、散會:同日下午14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