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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13 第十五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會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

一 、開會時間:民國103年6月13日(星期五)中午12時整。

二 、開會地點:成功大學教師會會議室(教官大樓一樓長青聯誼會中心)

三 、主 持 人:理事長邵揮洲。 紀錄:俞麗娟。

四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 、主席致詞:(略)

六 、報告事項:(略)

七 、討論提案:

(一)案號:第一號案 提案者:陳明輝老師

案由:請踐履教師法第27條第2項聘約與聘約準則之協議與第五項法定代表的適當派任,俾便積極輔助校

園行政建設,確保校園和諧進步,並保障本校教師權益,維護大學校園學術獨立。

說明:

一、鑒於近年校務改革一再,其中教師聘約更多次加強(最近一次乃四月九日校務會議第二條提案),然

教師會甚少與聞(甚或幾不與聞)這與保障大學教師工作與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仍是教師法內最大

公約數的第一條宗旨有違,令人不解。

二、教師法第27條第二項有規定:校方應與教師會協議相關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再者,該法第27條第五

項另有規定:派出代表…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準此,本校此間連結略嫌不足,如校園校務(內)

各種法令之最終決定場域之「校務會議」未能讓教師會及時與會,致難免有第一項情事發生,喪失解決

良機,殊感遺憾。另一重要且大家關切之校園最終財務稽核機能:「經費稽核委員會」,它攸關我校園教

職員工生日常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所需種種經費使用及其是否適切用在刀口上,教師會至今仍尚未能躬逢

其盛,以致難以確保與本校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息息相關者,似乎難免掛一漏萬,這

對促進校園和諧進步,致與創造雙贏共利仍有落差,誠為可惜。

辦法:

一、提請審議通過後轉報校方據以行之,俾以敦請本校校務會議禮遇本校教師會有一席次,另經費稽核

委員會亦禮遇教師會有一席次。

二、再呈報相關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號:第二號案 提案者:陳明輝老師

案由:基於維護學術獨立、保障教師權益、乃至改善教育環境,積極配合校方有關【推動校園自主治理

方案】全面性無記名投票調查案,實施在即,請即成立教師會成大校園民意調查小組,同時啟動其監督

委員會,俾以確保成大校園安全與進步。

說明:

一、自99學年第四次校務會議(100.6.20)通過決議:【本校必須於教育部有明確的適法性規定說明後,亦將

進行全面性無記名投票調查,徵詢其支持或不支持之意見,統計後送校務會議,作為校務會議代表投票

之參考】。

二、由於若實施該案,將改變成大現形組織架構,此為本校之重大事件,她關係整個成大未來可能榮景

之發展,為確保校園任一份子的(重大)權益不被犧牲,校園校務積極推動與協調尖兵---教師會,此刻當

仁不讓。

三、本會宗旨之一: 維護學術獨立、保障教師權益、乃至改善教育環境,顯然與我成大校園期待不謀而合

,本質上,校方有關【推動校園自主治理方案】之全面性無記名投票調查。我們當然尊重,但基於本會

宗旨,我們試藉此另一客觀成大校園民意調查,讓校園各個角落同仁與學生,針對該案能從另一角度充

分反映其心聲,以作為後續推動與否之參考,這是民主多元文化的體現,於學術,於國人,這應有大學

教育崇高理想功效,故與校方應有互補作用。

四、為展現與包容我偉大成大校園文化,推動此有助益之客觀校園調查,自當邀請海內外賢人善士共襄

盛舉,而我理監事博碩俊彥,若能組成監督委員會,齊期督促此樁公正客觀取信於成大同仁,相信這是

榮耀與寬慰。

五、請即刻成立教師會成大校園民意調查小組,同時啟動其監督委員會,依校方行程適時推動相關計畫

(至於人力物力與財力調配計畫屆時奉上)。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授權教育環境主任委員陳明輝進行該專案,並由柯文峰、丁仁方、蔡維音委員協助。

(三)案號:第三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將進行103-104學年度委員之遴選作業,請教師會於6月6日前推薦代表

若干人,供校長遴選,並提請102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審議。

說明:依據國立成功大學103年5月28日成大財務字第103A430055號函辦理。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推派病理科 呂政展擔任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四)案號:第四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請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推選103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推薦表請於103/6/27

前擲交教務處。

說明: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務處103年5月26日(103)教秘字第061號函辦理。

(一)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校教師會推選專任教授代表一人,任期一年,連選

得連任。

(二)為期本校教師申評會與教評會能順利召開會議,請各院盡量避免推選已擔任103學年度教師申評會

委員為本次校教評會委員。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推派政治系丁仁方擔任國立成功大學103學年度校教師評審會委員;法律系 侯英泠擔任候補委

員。

(五)案號:第五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推選國立成功大學103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說明:依據國立成功大學103年6月4日成大學字第103A230421號函辦理。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推派計網中心 陳明輝擔任國立成功大學103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六)案號:第六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修訂組織章程

說明:

一、依據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5月28日南市社團字第103047115號函辦理。教師會組織章程第14條與第

21條年限不一致;第16條議決修正案有損會員權益。

二、修正條款對照表如下:

條文14:

修正前: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

事會為監察機構;各項委員會執行各項特殊業務。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

備後施行。

修正後: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

事會為監察機構;各項委員會執行各項特殊業務。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

備後施行。

條文16:

修正前: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

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

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後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

以抽籤定之。理事、監事不得由學校行政主管擔任。惟兼任院及系、所、科學術行政主管者不在此限,

其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各總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兼任理事長。

修正後: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

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

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後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

以抽籤定之。

條文21:

修正前: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

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起算。

修正後: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

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起算。

條文29:

修正前: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

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修正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

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並訂於103年7月3日(星期四)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審查章程修正條款。

(七)案號:第七號案 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案由:依據教師會組織架構,討論各委員會成員及運作方式。

說明:依據教師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手冊記載,教師會組織架構表如下:
會員大會:

1.理事會 - 理事長 - 學術委員會,教育環境委員會,諮議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出版委員會,會務委員

會

2.監事會 - 常務監事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

1.保留組織架構表。

2.提名陳明輝老師擔任教育環境委員會召集人並經會議通過。

八 、臨時動議及交換意見:

九 、散會:同日下午13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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